113年度補字第2702號
原 告 發現公關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星日文旅等六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