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703號
原 告 宥博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Baren Bike GmbH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美金2,073,394元,及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起訴日即民國113年11月14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美元兌換新臺幣32.835元折算,為新臺幣(下同)68,079,892元(計算式:2,073,394×32.835≒68,079,892,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079,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