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725號
原 告 全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中華優固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5萬5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048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