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760號
原 告 陳玲美
張洪阿純
張雅婷
張瓊文
張瀞云
張雅媜
陳永宗
陳麗玉
陳麗琴
卓陳麗英
高陳招治
高洪智
高士傑
高錦瑛
王林春綢
黃麗珠
黃嘉福
黃喜祥
黃高秀慧
黃明裕
黃嘉博
黃嘉和
黃嘉良
劉永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
債權之
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6亦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404建號建物(下合稱
系爭不動產),為被告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
限制登記事項
予以塗銷(或辦理
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7,100,000元(計算式:5,100,000+12,000,000=17,100,000),
惟原告未於訴狀表明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使本院尚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及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或提出房屋最新稅籍資料,供本院作為核定之依據。倘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
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