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766號
原 告 黃建勝
被 告 劉近庸即雅美姬時尚診所
魅綺生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482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予核定為44,999,895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00元,原告僅繳納32,482元,尚欠375,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一、就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如下:
(一)
標的物(僅為建物):1.門牌號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8樓之6房屋;2.平面車位2個,號碼B4:382、383;3.機車位4個,號碼B1:748、749、750、751(如
起訴狀附表)
(二)查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前款標的物連同坐落土地,最近於民國113年5月8日交易之總價為53,800,000元。
(三)查前款土地面積5,425.36平方公尺,乘以公告土地現值為430,000元/平方公尺,乘以第一款標的物之建築基地權利396/100000,得出前款土地價額為9,238,30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四)不動產總價53,800,000元,減去土地價額9,238,303元,得出建物價額為44,561,697。
二、就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金錢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38,198元。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三、前二項合計為44,999,895(=44,561,697+438,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