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781號
原 告 王勤豪
被 告 賴延水
被 告 黃延富
黃振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17,44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4,068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東勢區新合作段698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然系爭土地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爰參以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800元,系爭土地面積為271.95平方公尺,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為36分之8,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17,44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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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1,800元×271.95平方公尺×8/36=1,317,44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