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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81號
原      告  王勤豪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賴延水  

訴訟代理人  賴怡如  

被      告  黃延富  
            黃振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17,44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06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東勢區新合作段698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然系爭土地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參以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800元,系爭土地面積為271.95平方公尺,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為36分之8,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17,44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土地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71.95平方公尺
36分之8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1,800元×271.95平方公尺×8/36=1,317,4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