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801號
原 告 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忠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原 告 忠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法定代理人 林佳蒨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2項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新臺幣(下同)334,747元、違約金15,712元、155,62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忠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服務費145,585元、違約金6,737元、68,3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給付原告忠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務費17,761元、違約金8,1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據
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52,720元【計算式:334,747元+15,712元+155,620元+145,585元+6,737元+68,378元+17,761元+8,180元=752,72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260元,特此裁定。至原告已繳納裁判費8,260元,
無庸補繳,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