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陳淑如
被 告 鄭義霖
鄭庭宜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查系爭房屋最新課稅現值
為新臺幣(下同)24萬7,700元,有系爭房屋稅籍紀錄表附卷可佐,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萬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