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81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曹嘉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先行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30。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6,73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730元後,應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