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831號
原 告 朝元宮
被 告 蔡來好
蔡朋桂
蔡和達
蔡志民
蔡志宏
蔡秀蓮
蔡中仁
黃蔡麗香
何蔡麗錦
蔡麗姿
蔡麗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請求將
兩造共有如坐落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
系爭不動產)
予以變價分割等語,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依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範圍為2分之1,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35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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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8,300元/㎡×面積92㎡×原告持分1/2=1,301,800元。 |
| 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即坐落於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上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 114年期房屋課稅現值37,100元,原告持分1/2=18,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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