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91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賴佳吟發
支付命令(即113年度司促字第3273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5,978元(本金1,382,097元+利息42,381元+
違約金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15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6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利息計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