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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9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1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凌懿  
被      告  沈義斌即貝蕾特甜點屋


            吳佩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21,943元。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9,860元及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28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21,94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
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1509,860元)
1
利息
979,860元
113年7月9日
113年11月28日
(143/365)
1.72%
6,602.91元
2
違約金
979,860元
113年8月10日
113年11月28日
(111/365)
0.172%
512.53元
3
利息
26,500元
113年7月9日
113年11月28日
(143/365)
2.22%
230.48元
4
違約金
26,500元
113年8月10日
113年11月28日
(111/365)
0.222%
17.89元
5
利息
503,500元
113年7月9日
113年11月28日
(143/365)
2.22%
4,379.21元
6
違約金
503,500元
113年8月10日
113年11月28日
(111/365)
0.222%
339.92元
小計
12,082.94元
合計
1,521,9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