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929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月雲即合秝工程行
葉珅存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25,539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
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
經查,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3,51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48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語。依據
前揭說明,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28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詳如附表所示,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25,53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017元,特此裁定。至原告已繳納裁判費29,017元,
無庸補繳,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