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942號
原 告 温姸媜
被 告 和鑽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終止
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其與
被告公司間就車牌號碼000-0000之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之借名登記關係終止,被告公司協同變更登記車籍過戶予原告。據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後續協同變更登記車籍則為行政登記行為,不另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二、請提出被告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全體董事之
戶籍謄本,並補正被告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居所到院。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資料,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