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959號
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489元【(星展銀行:本金253,458元+利息13,923元)+(彰化銀行:本金379,753元+利息20,860元)+(陽信銀行:本金147,398元+利息8,097元)=823,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