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01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楊秀英發
支付命令(即113年度司促字第3380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701元(本金524,149元+利息9,653元+
違約金8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