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041號
原 告 祥祐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永曜布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永曜塑膠股份有
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一、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億8316萬3587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383萬7409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倘原告合併提起數訴,各訴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訴訟利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259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
被告應於原告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4億3486萬3587元之同時,將附件一、二所示之
不動產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並應將
上開土地及建物及附件三所示之機械設備點交於原告。㈡被告應將附件四所示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登記
予以塗銷。㈢被告應將公司登記地址自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遷出,並應將設於上址之工廠登記予以塗銷。
觀諸原告上開訴之聲明內容,自經濟上觀之,均係為取得系爭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圓滿之所有權,並排除其上負擔而維持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完整狀態,可認其訴訟目的一致,且不超出其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斷。依原告所提出兩造間不動產暨舊機械設備買賣契約書約定,前開附件一、二、三所示之標的總金額為4億8316萬3587元(見補字卷第27頁),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億8316萬3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萬2409元,扣除前已繳5000元外,尚應補繳383萬7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一(土地標示)
附件二(建築改良物標示)
附件三(機械設備)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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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抵押權登記內容 ⒈登記日期:87年12月19日 ⒉登記字號:清登字第265960號 ⒊權利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⒋ 債務人:永曜布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永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⒍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9000萬元整 ⒎ 存續期間:87年11月18日至117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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