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099號
原 告 華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瑜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將坐落於臺中市○里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43/696之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土地
買賣契約書,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3萬5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