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119號
上列原告因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徐敬蘅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37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7,02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14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5,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