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徐小萍
被 告 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因
債權之
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茲依
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6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