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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李建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713萬8,692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萬2,832元。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
二、查,原告雖就拆屋還地提起訴訟,觀諸前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準,不併計地上物之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3萬8,692元(占用面積暫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實際仍以本院實地測量後之結果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832元。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附帶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元,新臺幣)
占用面積(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4,300元
88
378,400元
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680元
2136.37
1,452,732元
4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5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6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4,000元
3826.89
15,307,560元
7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8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9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0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1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合計
17,138,692元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