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李英英
被 告 李明亮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於民國100年4月27日以
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斷。又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7萬6500元,有本院
依職權函調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3年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
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