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豐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游益上、游忠憲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24,999元,依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5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31.64新臺幣,折合新臺幣3,954,968元(124,999元×31.64元=3,954,9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