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李宗唐
被 告 賴錦棠
賴滄浪
賴東榮
賴錦泉
賴錦鋒
賴榮栢
賴錦傳
賴文隆
劉秀芬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賴錦棠等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04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214.75㎡×公告土地現值44,500元/㎡×原告權利範圍1/54=1,001,04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