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周則澧即周黎明、呂秀家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7,4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01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