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高菁煌
上列原告與
被告翔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2萬6,344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6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