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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收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高菁煌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6,344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6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