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18,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5,456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