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鑛騰有限公司 (InnoServ FA Inc.
)
被 告 艾聖理 (AYNE ROVIRA ORIOL)
上列原告與
被告艾聖理 (AYNE ROVIRA ORIOL)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被告返還
起訴狀附件第一第2頁即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原告公司印文之印章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並
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能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