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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江嬌容 
被      告  陳秉穎即陳文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秉穎即陳文賢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至起訴後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而視為起訴(見司促字卷第3頁至第5頁),並聲明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38,813元,及自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2%計算之利息,自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二)被告應給付原告865,953元,及自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2%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三)被告應給付原告1,184,379元,及自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61%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四)被告應給付原告236,751元,及自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則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上開本金至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已可得特定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83,272元,詳如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41,4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9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債權本金
計算類別
期間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式
計算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1,738,813元
利息
112年11月18日
113年1月24日
(44/365+24/366)
2.62
1,738,813元×2.62%×(44/365+24/366)
8,479元
違約金
112年12月18日
113年1月24日
(13/365+24/366)
0.262
1,738,813元×0.262%×(13/365+24/366)
461元
2
865,953元
利息
112年11月18日
113年1月24日
(44/365+24/366)
2.62
865,953元×2.62%×(44/365+24/366)
4,223元
違約金
112年12月19日
113年1月24日
(13/365+24/366)
0.262
865,953元×0.262%×(13/365+24/366)
230元
3
1,184,379元
利息
112年11月18日
113年1月24日
(44/365+24/366)
6.71
1,184,379元×6.71%×(44/365+24/366)
14,791元
違約金
112年12月19日
113年1月24日
(13/365+24/366)
0.671
1,184,379元×0.671%×(13/365+24/366)
804元
4
236,751元
利息
112年11月18日
113年1月24日
(44/365+24/366)
2.88
236,751元×2.88%×(44/365+24/366)
1,319元
違約金
112年12月19日
113年1月24日
(13/365+24/366)
0.288
236,751元×0.288%×(13/365+24/366)
69元
5
⑴本金合計:4,052,896元
⑵利息合計:28,812元
⑶違約金合計:1,564元
⑷本金加計利息及違約金總計:4,083,2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