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季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 告 能特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王國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
台上字第2782號裁判
要旨參照)。
經查,原告主張就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2497號
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製作之分配表,對
被告所分配之新臺幣(下同)400萬元
抵押權債權(序號4),及國庫代扣
執行費3萬2000元(序號2),應予剔除,並將剔除金額403萬2000元中234萬6220元之金額改分配給原告。
是以,
本件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234萬6220元,並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