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名烽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施工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彪荃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17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6,52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