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喆昌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柏祥即名智多媒體社、劉信明即信明企業社、蔡郁蓁、黃美月即愛姣企業社間請求委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61,2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