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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被      告  陳王麗華即王廷錫之繼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緣原告聲請被告王廷得、陳王麗華發支付命令,因被告陳王麗王於法定期間內,未附理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因原告係以被告王廷得、陳王麗華繼承訴外人王廷錫對原告所負債務為由,主張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亦無從認定陳王麗華係基於個人關係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異議效力應及於他連帶債務人即王廷得。
二、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自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後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由參照)。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
三、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241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合計2,055,01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90,847元(計算式:692,241元+1,998,606元=2,690,8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363,396
96年5月30日
104年8月31日
8+94/365
20%
600,151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1月16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8+122/365+16/366
15%
456,678元
2
利息
307,096
96年3月29日
104年8月31日
8+156/365
18.25%
472,314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1月16日
8+122/365+16/366
15%
385,926元
3
利息
21,749
96年8月1日
110年7月19日
13+153/366+200/365
20%
60,749元
110年7月20日
113年1月16日
2+165/365+16/366
16%
8,685元
4
違約金
21,749
96年8月1日
97年1月31日
153/365+31/366

10%
219元
97年2月1日
113年1月16日
15+334/365+16/366
20%
13,884元
合計
1,998,606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