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楊美玲
楊美容
楊晴
被 告 林通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移轉
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依原告所提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資料計算,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13,321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有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3年期房屋稅籍證明書附卷
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13,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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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946,821元 (計算式:542×236/5000×76,100=1,946,821) |
| | 3884建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2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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