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宸寬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公司)、王柏穠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一、被告兆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兆豐公司、王柏穠應
連帶給付原告1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
上開兩項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已履行給付義務,其餘被告就該被告履行給付範圍內
免除給付義務。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及第2項有互相競合關係,又該二項請求之金額均為1100萬元,則依前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