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86號 原 告 富德嘉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郭蒂律師 被 告 詹易霖 霖記台菜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按當事人 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 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 期日請求逕行訴訟,有民事調解 聲請狀上本院收文戳章、調解期日報到單在卷 可稽(見本院113年度中司調字第253號卷第11、111頁),依 上開規定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核先敘明。 二、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77條之20第2項分別有明文。至起訴後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由 參照)。 三、查原告主張 被告向其承租如附表一所示之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又 兩造間租賃關係已終止,依 租賃契約、 民法第767條、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及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騰空返還原告,並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揆諸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合併計算如附表二所示之租金、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數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875,863元(計算式:131,043,863元+2,832,000元=133,875,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2,876元,扣除前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1,150,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附表一: | | | | | | | | | | | | | 121,202,163元 (計算式:2,640.57×45,900=121,202,163元) | | | 3130建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路○段000號) | | | 9,841,700元 (計算式:9,647,300元+194,400元=9,841,700元) | | | | | | | | |
附表二: | | | | 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18日)之金額 (新臺幣) | | | | | | | | | 48萬元,及自調解聲明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 | | 18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 | | 113年6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不動產之日止每月36萬元 | | | | | 112年12月27日起至返還系爭不動產之日止每日24,000元 | 552,000元 (計算式:24,000元×23日=552,000元) | | | | 2,832,000元(48萬元+180萬元+552,000元=2,83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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