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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0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豪勻 
被      告  鄭麗悅(原名鄭雅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所在位置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附表編號1及編號2「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欄位
自113年6月23日止
自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