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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0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9號
原      告  普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淞程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君容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於起訴狀首頁記載被告2為「君品實業股份公司」,與訴之聲明第2項「君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不符(本院卷第9頁),另於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記載為「君品實業有限公司」(本院卷第11、13頁),請確認被告2之公司正確完整名稱為何,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
 ㈡又原告就被告1「君容實業有限公司」及被告2「君品實業股份公司」之營業址均記載為「臺中市○區○○路0○000號19樓」,與原告之營業址相同,然原告未提出相關證據表明上開被告之營業址確設於上址,顯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不符,致起訴狀有法定程式上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起訴補正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確認被告2之公司名稱全銜。 
2
查報被告「君容實業有限公司」、「君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據以更正被告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