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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0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6號
上 訴
人 豐原第一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李采香
被
上 訴人
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步湧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
上訴聲明
核定
本件
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0900元,應徵第2審
裁判
費1萬5525元,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