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0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琬妮
陳志鷹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光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
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萬7711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
上訴理由,
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
上訴,應依訴訟
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71號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即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2萬515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7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上訴。另請上訴人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