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073號
原 告 恩森能源有限公司
被 告 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羊振邦律師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被告法定代理人「陳鴻翔 住彰化縣○○鎮○○0街00號」之記載,應
更正為「陳子誠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