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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2號
原      告  鍾埔仁  
            千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吳富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      告  宜松傢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秋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7月10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