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209號
上 訴 人 金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楊惠珍因113年度訴字第1209號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新臺幣910,78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