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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移交公設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時代園邸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郁琦  
原      告  姚進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金鑫律師  
被      告  鴻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宏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3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下列事項尚待釐清,為免影響兩造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給付瑕疵部分,是否均為兩造買賣契約約定之保固範圍?保固時效為何?
 ㈡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修繕費用合計新臺幣1,680,347元,此項支出究係原告姚進源或社區管委會所支出?相關證明為何? 
三、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