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趨化捲門防火玻璃工業有限公司即大崴防火風管工
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趨化捲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3年1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