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連生
廖玉喜
即 原 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
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900元(計算式: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075元;另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756,532元(計算式:40964元+715568元=756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70,390元(計算式:55075元+15315元=7039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