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31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31號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
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於民國115年5月8日具狀聲請就原告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鉅棠電信實業有限公司、張美玲、鄒坤達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31號)參加訴訟,
惟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
爰依
前揭法律規定,命
參加人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訟參加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黃志婷
法 官 朱浩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