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37號
原 告 薛枝美
被 告 海飛輪貿易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無權占有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00建號建物(下稱
系爭房屋,下與
上開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應將系爭房地返還原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7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系爭房地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系爭房屋之112年度房屋稅扣繳憑單,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同年4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原告逾期均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林 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