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43號
上 訴 人 林克義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 號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廖文臆間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
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對於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萬74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前揭完整上
訴之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如上,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