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51號
原 告 賴世傑
王雪雅律師
被 告 蘇李寶彩
被 告 詹馨綺
詹惠婷
詹順然
詹銛穎
林坤鐘
林坤振
林坤義
黃冑傑
訴訟代理人 陳瓊幀
被 告 江銘燉
江佳玲
江宛庭
陳秀里
訴訟代理人 江小萍
被 告 賴世聰
賴雪芳
賴雪華
劉怡
魏惠雪
陳明立
陳明仁
陳明秋
蘇娟儀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第2項關於「
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